1.一般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(未開展工作)的,依據《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,責令限期改正,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高幅度實施處罰,處3萬元的罰款: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產停業整頓,并處7萬元的罰款,對其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.5萬元的罰款。
2.高危行業未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(未開展工作)的,依據《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,責令限期改正,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高幅度實施處罰,處5萬元的罰款: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產停業整頓,并處10萬元的罰款,對其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。
山東省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執法檢查表
|